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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报告
报告编号:20229242260375225400450827845427 数据来源:智浪 获取时间:2022-09-24 20:30:34

企业背景

工商信息

企业名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曾用名
战略融资
独角兽企业
瞪羚企业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项目品牌:小米集团
投资机构:小米集团
企业集团
简称 小米科技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日期 2010-03-03
法定代表人 雷军(自然人)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5000万人民币 实缴资本( 人民币) 185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 1101080126604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551385082Q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8551385082Q
组织机构代码 551385082 纳税人资质 一般纳税人 核准日期 2022-07-2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行业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人员规模 50-99人
参保人数 81 登记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曾用名 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门类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类 技术推广服务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
英文名称 Beijing Xiaomi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通讯设备、厨房用品、卫生用品(含个人护理用品)、日用杂货、化妆品、医疗器械Ⅰ类、Ⅱ类、避孕器具、玩具、体育用品、文化用品、服装鞋帽、钟表眼镜、针纺织品、家用电器、家具(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花、草及观赏植物、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照相器材、工艺品、礼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珠宝首饰、食用农产品、宠物食品、电子产品、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及零部件、智能卡、五金交电(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建筑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维修仪器仪表;维修办公设备;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筹备、策划、组织大型庆典;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摄影扩印服务;文艺演出票务代理、体育赛事票务代理、展览会票务代理、博览会票务代理;手机技术开发;手机生产、手机服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零售药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销售食品、经营电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零售药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联系方式

email
chenchongwei@xiaomi.com
网址
https://www.mi.com/
联系电话
(联系方式 5)
手机号 2 ,座机 3
列表
13501279672
17151044404
010-69630728
60606666-1000
60606666-1234

主要成员( 4)

名称 职位 类型
雷军 董事长 经理 自然人
林斌 董事 自然人
刘芹 董事 自然人
刘德 监事 自然人

股东信息( 4)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认缴方式 认缴出资日期 实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日期 实缴方式
1 雷军 自然人
大股东
最终受益人
77.80% 143934.0478万人民币 货币 2015-10-30
2 黎万强 自然人 10.12% 18724.3569万人民币 货币 2015-10-30
3 洪锋 自然人 10.07% 18623.099万人民币 货币 2015-10-30
4 刘德 自然人 2.01% 3718.4963万人民币 货币 2015-10-30

变更记录( 47)

序号 变更日期 变更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1 2021-04-30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通讯设备、厨房用品、卫生用品(含个人护理用品)、日用杂货、化妆品、医疗器械Ⅰ类、Ⅱ类、避孕器具、玩具、体育用品、文化用品、服装鞋帽、钟表眼镜、针纺织品、家用电器、家具(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花、草及观赏植物、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照相器材、工艺品、礼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珠宝首饰、食用农产品、宠物食品、电子产品、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及零部件、智能卡、五金交电(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建筑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维修仪器仪表;维修办公设备;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筹备、策划、组织大型庆典;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摄影扩印服务;文艺演出票务代理、体育赛事票务代理、展览会票务代理、博览会票务代理;手机技术开发;手机生产、手机服务(限海淀区永捷北路2号二层经营);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零售药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销售食品、经营电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零售药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通讯设备、厨房用品、卫生用品(含个人护理用品)、日用杂货、化妆品、医疗器械Ⅰ类、Ⅱ类、避孕器具、玩具、体育用品、文化用品、服装鞋帽、钟表眼镜、针纺织品、家用电器、家具(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花、草及观赏植物、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照相器材、工艺品、礼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珠宝首饰、食用农产品、宠物食品、电子产品、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及零部件、智能卡、五金交电(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建筑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维修仪器仪表;维修办公设备;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筹备、策划、组织大型庆典;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摄影扩印服务;文艺演出票务代理、体育赛事票务代理、展览会票务代理、博览会票务代理;手机技术开发;手机生产、手机服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零售药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销售食品、经营电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零售药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2022-07-22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1 雷军 董事长
2 刘芹 董事
3 林斌 董事
4 雷军 经理
5 黎万强 监事
1 雷军 董事长
2 刘芹 董事
3 林斌 董事
4 雷军 经理
5 刘德 监事
3 2020-06-07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注:标有*标志的为法定代表人)1 雷军* 董事长2 刘芹 董事3 林斌 董事4 雷军* 经理5 黎万强 监事 (注:标有*标志的为法定代表人)1 雷军* 董事长2 刘芹 董事3 林斌 董事4 雷军* 经理5 刘德 监事
4 2022-04-16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雷军*,黎万强,林斌,刘芹 雷军*,林斌,刘德,刘芹
5 2019-11-06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6 2022-07-22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1 雷军 董事长
2 林斌 董事
3 刘芹 董事
4 许达来 董事
5 雷军 经理
6 黎万强 监事
1 雷军 董事长
2 林斌 董事
3 刘芹 董事
4 雷军 经理
5 黎万强 监事
7 2019-10-30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注:标有*标志的为法定代表人)1 雷军* 董事长2 林斌 董事3 刘芹 董事4 许达来 董事5 雷军* 经理6 黎万强 监事 (注:标有*标志的为法定代表人)1 雷军* 董事长2 林斌 董事3 刘芹 董事4 雷军* 经理5 黎万强 监事
8 2022-04-16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雷军*,黎万强,林斌,刘芹,许达来 雷军*,黎万强,林斌,刘芹
9 2019-08-23 经营范围 手机技术开发;手机生产、手机服务(限海淀区永捷北路2号二层经营);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零售药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通讯设备、厨房用品、卫生用品(含个人护理用品)、日用杂货、化妆品、医疗器械I类、II类、避孕器具、玩具、体育用品、文化用品、服装鞋帽、钟表眼镜、针纺织品、家用电器、家具(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花、草及观赏植物、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照相器材、工艺品、礼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珠宝首饰、食用农产品、宠物食品、电子产品、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及零部件、智能卡、五金交电(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建筑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维修仪器仪表;维修办公设备;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筹备、策划、组织大型庆典;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摄影扩印服务;文艺演出票务代理、体育赛事票务代理、展览会票务代理、博览会票务代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销售食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零售药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零售药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信业务。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通讯设备、厨房用品、卫生用品(含个人护理用品)、日用杂货、化妆品、医疗器械Ⅰ类、Ⅱ类、避孕器具、玩具、体育用品、文化用品、服装鞋帽、钟表眼镜、针纺织品、家用电器、家具(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花、草及观赏植物、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照相器材、工艺品、礼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珠宝首饰、食用农产品、宠物食品、电子产品、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及零部件、智能卡、五金交电(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建筑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维修仪器仪表;维修办公设备;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筹备、策划、组织大型庆典;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摄影扩印服务;文艺演出票务代理、体育赛事票务代理、展览会票务代理、博览会票务代理;手机技术开发;手机生产、手机服务(限海淀区永捷北路2号二层经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销售食品、经营电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零售药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0 2018-07-02 经营范围 手机技术开发;手机生产、手机服务(限海淀区永捷北路2号二层经营);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零售药品。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通讯设备、厨房用品、卫生用品(含个人护理用品)、日用杂货、化妆品、医疗器械I类、II类、避孕器具、玩具、体育用品、文化用品、服装鞋帽、钟表眼镜、针纺织品、家用电器、家具(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花、草及观赏植物、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照相器材、工艺品、礼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珠宝首饰、食用农产品、宠物食品、电子产品、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及零部件、智能卡、五金交电(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建筑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维修仪器仪表;维修办公设备;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筹备、策划、组织大型庆典;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摄影扩印服务;文艺演出票务代理、体育赛事票务代理、展览会票务代理、博览会票务代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销售食品、零售药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手机技术开发;手机生产、手机服务(限海淀区永捷北路2号二层经营);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零售药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通讯设备、厨房用品、卫生用品(含个人护理用品)、日用杂货、化妆品、医疗器械I类、II类、避孕器具、玩具、体育用品、文化用品、服装鞋帽、钟表眼镜、针纺织品、家用电器、家具(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花、草及观赏植物、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照相器材、工艺品、礼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珠宝首饰、食用农产品、宠物食品、电子产品、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及零部件、智能卡、五金交电(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建筑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维修仪器仪表;维修办公设备;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筹备、策划、组织大型庆典;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摄影扩印服务;文艺演出票务代理、体育赛事票务代理、展览会票务代理、博览会票务代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销售食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零售药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1 2018-07-02 经营范围 手机技术开发;手机生产、手机服务;(限海淀区永捷北路2号二层经营)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通讯设备;维修仪器仪表;维修办公设备;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筹备、策划、组织大型庆典;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手机技术开发;手机生产、手机服务(限海淀区永捷北路2号二层经营);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零售药品。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通讯设备、厨房用品、卫生用品(含个人护理用品)、日用杂货、化妆品、医疗器械I类、II类、避孕器具、玩具、体育用品、文化用品、服装鞋帽、钟表眼镜、针纺织品、家用电器、家具(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花、草及观赏植物、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照相器材、工艺品、礼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珠宝首饰、食用农产品、宠物食品、电子产品、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及零部件、智能卡、五金交电(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建筑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维修仪器仪表;维修办公设备;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筹备、策划、组织大型庆典;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摄影扩印服务;文艺演出票务代理、体育赛事票务代理、展览会票务代理、博览会票务代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销售食品、零售药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2 2018-07-01 经营范围 手机技术开发;手机生产、手机服务。(限海淀区永捷北路2号二层经营)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通讯设备;维修仪器仪表;维修办公设备;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筹备、策划、组织大型庆典。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手机技术开发;手机生产、手机服务;(限海淀区永捷北路2号二层经营)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通讯设备;维修仪器仪表;维修办公设备;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筹备、策划、组织大型庆典;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3 2022-04-16 注册资本 5000万 185000万
14 2022-07-22 注册资本 5000 185000
15 2018-07-01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185000万元
16 2022-04-16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雷军*,黎万强,林斌,刘芹,许达来,邝子平 雷军*,黎万强,林斌,刘芹,许达来
17 2018-07-01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注:标有*标志的为法定代表人)1 雷军* 董事长2 许达来 董事3 刘芹 董事4 林斌 董事5 邝子平 董事6 雷军* 经理7 黎万强 监事 (注:标有*标志的为法定代表人)1 雷军* 董事长2 许达来 董事3 刘芹 董事4 林斌 董事5 雷军* 经理6 黎万强 监事
18 2022-07-22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1 雷军 董事长
2 林斌 董事
3 刘芹 董事
4 许达来 董事
5 邝子平 董事
6 雷军 经理
7 黎万强 监事
1 雷军 董事长
2 林斌 董事
3 刘芹 董事
4 许达来 董事
5 雷军 经理
6 黎万强 监事
19 2018-07-01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注:标有*标志的为法定代表人)1 雷军* 董事长2 林斌 董事3 刘芹 董事4 HANS TUNG 董事5 雷军* 经理6 黎万强 监事 (注:标有*标志的为法定代表人)1 雷军* 董事长2 许达来 董事3 刘芹 董事4 林斌 董事5 邝子平 董事6 雷军* 经理7 黎万强 监事
20 2022-07-22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1 雷军 董事长
2 林斌 董事
3 刘芹 董事
4 HANS TUNG 董事
5 雷军 经理
6 黎万强 监事
1 雷军 董事长
2 林斌 董事
3 刘芹 董事
4 许达来 董事
5 邝子平 董事
6 雷军 经理
7 黎万强 监事
21 2018-07-01 企业名称 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2 2018-07-01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永捷北路2号二层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23 2018-07-01 注册资本 2691.5989万元 5000万元
24 2022-07-22 注册资本 2691.5989 5000
25 2018-07-01 实收资本(金) 2691.5989 万元 5000 万元
26 2018-07-01 认缴的出资额,实缴的出资额 1 雷军 2094.17 自然人股东2 黎万强 272.45 自然人股东3 洪锋 270.87 自然人股东4 刘德 54.1 自然人股东 1 雷军 3890.11 自然人股东2 黎万强 506.06 自然人股东3 洪锋 503.33 自然人股东4 刘德 100.5 自然人股东
27 2022-07-22 实收资本(金) 2691.5989 5000
28 2018-07-01 经营范围 手机技术开发;手机生产、手机服务。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手机技术开发;手机生产、手机服务。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通讯设备;维修仪器仪表;维修办公设备;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筹备、策划、组织大型庆典。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29 2018-07-01 注册资本 2637.4978万元 2691.5989万元
30 2022-07-22 注册资本 2637.4978 2691.5989
31 2022-07-22 实收资本(金) 2637.4978 2691.5989
32 2018-07-01 实收资本(金) 2637.4978 万元 2691.5989 万元
33 2018-07-01 认缴的出资额,认缴的出资方式,认缴的出资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实缴的出资方式,实缴的出资时间,投资人 1 雷军 2094.17 自然人股东2 黎万强 272.45 自然人股东3 洪锋 270.87 自然人股东 1 雷军 2094.17 自然人股东2 黎万强 272.45 自然人股东3 洪锋 270.87 自然人股东4 刘德 54.1 自然人股东
34 2018-07-01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手机技术开发;手机生产、手机服务。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35 2022-07-22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1 雷军 董事长
2 林斌 董事
3 刘芹 董事
4 雷军 经理
5 黎万强 监事
1 雷军 董事长
2 林斌 董事
3 刘芹 董事
4 HANS TUNG 董事
5 雷军 经理
6 黎万强 监事
36 2018-07-01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注:标有*标志的为法定代表人)1 雷军* 董事长2 林斌 董事3 刘芹 董事4 雷军* 经理5 黎万强 监事 (注:标有*标志的为法定代表人)1 雷军* 董事长2 林斌 董事3 刘芹 董事4 HANS TUNG 董事5 雷军* 经理6 黎万强 监事
37 2018-07-01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807室 北京市海淀区永捷北路2号二层
38 2018-07-01 认缴的出资额,认缴的出资方式,认缴的出资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实缴的出资方式,实缴的出资时间 1 雷军 2457.66 自然人股东2 洪锋 169.51 自然人股东3 黎万强 10.33 自然人股东 1 雷军 2094.17 自然人股东2 黎万强 272.45 自然人股东3 洪锋 270.87 自然人股东
39 2022-07-22 实收资本(金) 100 2637.4978
40 2022-07-22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1 雷军 执行董事
2 雷军 经理
3 黎万强 监事
1 雷军 董事长
2 林斌 董事
3 刘芹 董事
4 雷军 经理
5 黎万强 监事
41 2018-07-01 注册资本 100万元 2637.4978万元
42 2018-07-01 实收资本(金) 100 万元 2637.4978 万元
43 2022-07-22 注册资本 100 2637.4978
44 2018-07-01 认缴的出资额,实缴的出资额 1 雷军 79.4 自然人股东2 黎万强 10.33 自然人股东3 洪锋 10.27 自然人股东 1 雷军 2457.66 自然人股东2 洪锋 169.51 自然人股东3 黎万强 10.33 自然人股东
45 2018-07-01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注:标有*标志的为法定代表人)1 雷军* 执行董事2 雷军* 经理3 黎万强 监事 (注:标有*标志的为法定代表人)1 雷军* 董事长2 林斌 董事3 刘芹 董事4 雷军* 经理5 黎万强 监事
46 2018-07-01 投资人 1 雷军 90 自然人股东2 黎万强 10 自然人股东 1 雷军 79.4 自然人股东2 黎万强 10.33 自然人股东3 洪锋 10.27 自然人股东
47 2018-07-01 经营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分支机构( 20)

序号 企业名称 负责人 成立日期 经营状态
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定莲池分公司 刘瑾 自然人 1646323200000 存续
2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仙桃分公司 黎万强 自然人 1415289600000 存续
3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南开分公司 黎万强 自然人 1398700800000 存续
4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黎万强 自然人 1398614400000 注销
5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 张健 自然人 1385395200000 开业
6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 黎万强 自然人 1364918400000 注销
7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 黎万强 自然人 1346256000000 注销
8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 黎万强 自然人 1343145600000 存续
9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 黎万强 自然人 1342627200000 注销
10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 黎万强 自然人 1340208000000 存续
1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 黎万强 自然人 1338912000000 开业
12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 黎万强 自然人 1337702400000 注销
13 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 黎万强 自然人 1335369600000 注销
14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 黎万强 自然人 1335110400000 存续
15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 黎万强 自然人 1333641600000 存续
16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 黎万强 自然人 1331136000000 存续
17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程豪 自然人 1331049600000 存续
18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 黎万强 自然人 1331049600000 开业
19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 黎万强 自然人 1330876800000 存续
20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 黎万强 自然人 1329321600000 存续

对外投资( 20)

序号 被投资企业名称 被投资法定代表人 投资占比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经营状态
1 武汉壹捌壹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
林世伟
自然人
100% 200000 2021-11-24 存续
2 小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
雷军
自然人
100% 100000 2021-11-18 存续
3 广东横琴小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
张峰
自然人
100% 100 2021-08-02 在业
4 瀚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
林世伟
自然人
100% 100000 2021-06-28 存续
5 海南小米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
马骥
自然人
100% 210 2021-05-24 存续
6 小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
邢嵩
自然人
100% 110000 2021-05-07 存续
7 重庆小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
林世伟
自然人
100% 20000 2019-06-05 存续
8 天津金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
林世伟
自然人
100% 247655.76 2013-12-26 存续
9 珠海小米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
洪锋
自然人
100% 30000 2017-06-19 注销
10 西藏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
雷军
自然人
100% 100 2012-10-29 注销
11 北京聚爱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
王川
自然人
100% 942 2014-05-07 存续
12 捷付睿通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
雷军
自然人
97% 9700 2011-01-11 存续
13 深圳英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
林军
自然人
22.94% 289.74 2011-06-13 存续
14 深圳英鹏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
林军
自然人
20.16% 44.8 2013-12-19 注销
15 乐渊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企业
宋广慧
自然人
15.25% 123.12 2013-11-27 存续
16 追极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
韩冰
自然人
12.26% 162.5 2019-04-08 存续
17 杭州大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
吉炜
自然人
10.99% 164.61 2015-09-06 存续
18 北京顺造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
唐成
自然人
10% 22.15 2019-07-19 存续
19 上海攸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企业
王昊
自然人
10% 80.88 2018-05-11 存续
20 北京创派力量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
丁鹏飞
自然人
10% 20 2013-05-24 存续

企业年报

2021年度报告

企业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10108551385082Q 企业联系电话 010-69630728 邮政编码 100085
企业经营状态 开业 从业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电子邮箱 chenchongwei@xiaomi.com
资产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利润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负债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销售总额(营业总收入) 企业选择不公示 经营者名称 净利润 企业选择不公示
纳税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注册号 所有者权益合计 企业选择不公示
企业通信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是否有网站或网店 企业是否有投资信息或购买其他公司股权
社保信息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参加失业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81人
参加生育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参加工伤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81人
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失业保险 81人 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工伤保险 81人
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生育保险 81人 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股权变更
序号 股权变更日期 年报年份 变更前股权比例 变更后股权比例 股东(发起人)
网站或网店信息
序号 类型 名称 网址
1 网店 小米商城 www.mi.com
对外投资
序号 企业名称 年报年度 注册号 投资类型
债务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主债权种类 主债权数额 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期间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修改信息
序号 修改日期 年报年份 修改事项 修改前 修改后

2020年度报告

企业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10108551385082Q 企业联系电话 010-69630728 邮政编码 100085
企业经营状态 开业 从业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电子邮箱 chenchongwei@xiaomi.com
资产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利润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负债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销售总额(营业总收入) 企业选择不公示 经营者名称 净利润 企业选择不公示
纳税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注册号 所有者权益合计 企业选择不公示
企业通信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是否有网站或网店 企业是否有投资信息或购买其他公司股权
社保信息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参加失业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14人
参加生育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参加工伤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14人
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失业保险 114人 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工伤保险 114人
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生育保险 114人 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股权变更
序号 股权变更日期 年报年份 变更前股权比例 变更后股权比例 股东(发起人)
网站或网店信息
序号 类型 名称 网址
1 网店 小米商城 www.mi.com
对外投资
序号 企业名称 年报年度 注册号 投资类型
债务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主债权种类 主债权数额 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期间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修改信息
序号 修改日期 年报年份 修改事项 修改前 修改后

2019年度报告

企业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10108551385082Q 企业联系电话 010-69630728 邮政编码 100085
企业经营状态 开业 从业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电子邮箱 chenchongwei@xiaomi.com
资产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利润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负债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销售总额(营业总收入) 企业选择不公示 经营者名称 净利润 企业选择不公示
纳税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注册号 110108012660422 所有者权益合计 企业选择不公示
企业通信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是否有网站或网店 企业是否有投资信息或购买其他公司股权
社保信息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参加失业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68人
参加生育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参加工伤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68人
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失业保险 168人 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工伤保险 168人
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生育保险 168人 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股权变更
序号 股权变更日期 年报年份 变更前股权比例 变更后股权比例 股东(发起人)
网站或网店信息
序号 类型 名称 网址
1 网店 小米商城 www.mi.com
对外投资
序号 企业名称 年报年度 注册号 投资类型
1 北京创派力量科技有限公司 2019 911101080696123
企业
2 英鹏互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019 911101080828880
企业
3 北京聚爱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9 911101080994495
企业
债务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主债权种类 主债权数额 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期间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修改信息
序号 修改日期 年报年份 修改事项 修改前 修改后

2018年度报告

企业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10108551385082Q 企业联系电话 60606666-1000 邮政编码 100085
企业经营状态 开业 从业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电子邮箱 chenchongwei@xiaomi.com
资产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利润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负债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销售总额(营业总收入) 企业选择不公示 经营者名称 净利润 企业选择不公示
纳税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注册号 110108012660422 所有者权益合计 企业选择不公示
企业通信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是否有网站或网店 企业是否有投资信息或购买其他公司股权
社保信息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参加失业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60人
参加生育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参加工伤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60人
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失业保险 160人 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工伤保险 160人
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生育保险 160人 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股权变更
序号 股权变更日期 年报年份 变更前股权比例 变更后股权比例 股东(发起人)
网站或网店信息
序号 类型 名称 网址
1 网店 小米商城 www.mi.com
对外投资
序号 企业名称 年报年度 注册号 投资类型
债务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主债权种类 主债权数额 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期间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修改信息
序号 修改日期 年报年份 修改事项 修改前 修改后
1 2019-06-28 2018 1 2 1
2 2019-06-28 2018 5

2017年度报告

企业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10108551385082Q 企业联系电话 60606666-1000 邮政编码 100085
企业经营状态 开业 从业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电子邮箱 chenchongwei@xiaomi.com
资产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利润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负债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销售总额(营业总收入) 企业选择不公示 经营者名称 净利润 企业选择不公示
纳税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注册号 110108012660422 所有者权益合计 企业选择不公示
企业通信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是否有网站或网店 企业是否有投资信息或购买其他公司股权
社保信息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参加失业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964人
参加生育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参加工伤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964人
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失业保险 964人 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工伤保险 964人
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生育保险 964人 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股权变更
序号 股权变更日期 年报年份 变更前股权比例 变更后股权比例 股东(发起人)
网站或网店信息
序号 类型 名称 网址
1 网店 小米商城 www.mi.com
对外投资
序号 企业名称 年报年度 注册号 投资类型
债务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主债权种类 主债权数额 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期间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修改信息
序号 修改日期 年报年份 修改事项 修改前 修改后

2016年度报告

企业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10108551385082Q 企业联系电话 60606666-1000 邮政编码 100085
企业经营状态 开业 从业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电子邮箱 chenchongwei@xiaomi.com
资产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利润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负债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销售总额(营业总收入) 企业选择不公示 经营者名称 净利润 企业选择不公示
纳税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注册号 110108012660422 所有者权益合计 企业选择不公示
企业通信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是否有网站或网店 企业是否有投资信息或购买其他公司股权
社保信息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参加失业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676人
参加生育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参加工伤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676人
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失业保险 676人 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工伤保险 676人
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生育保险 676人 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股权变更
序号 股权变更日期 年报年份 变更前股权比例 变更后股权比例 股东(发起人)
网站或网店信息
序号 类型 名称 网址
1 网店 小米商城 www.mi.com
对外投资
序号 企业名称 年报年度 注册号 投资类型
债务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主债权种类 主债权数额 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期间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修改信息
序号 修改日期 年报年份 修改事项 修改前 修改后

2015年度报告

企业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10108551385082Q 企业联系电话 60606666-1234 邮政编码 100085
企业经营状态 开业 从业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电子邮箱 chenchongwei@xiaomi.com
资产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利润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负债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销售总额(营业总收入) 企业选择不公示 经营者名称 净利润 企业选择不公示
纳税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注册号 110108012660422 所有者权益合计 企业选择不公示
企业通信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写字楼12层 是否有网站或网店 企业是否有投资信息或购买其他公司股权
社保信息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参加失业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生育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参加工伤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 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工伤保险
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生育保险 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股权变更
序号 股权变更日期 年报年份 变更前股权比例 变更后股权比例 股东(发起人)
网站或网店信息
序号 类型 名称 网址
1 网页 小米科技 www.xiaomi.com
对外投资
序号 企业名称 年报年度 注册号 投资类型
债务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主债权种类 主债权数额 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期间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修改信息
序号 修改日期 年报年份 修改事项 修改前 修改后

2014年度报告

企业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企业联系电话 60606666-1000 邮政编码 100085
企业经营状态 开业 从业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电子邮箱 chenchongwei@xiaomi.com
资产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利润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负债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销售总额(营业总收入) 企业选择不公示 经营者名称 净利润 企业选择不公示
纳税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注册号 110108012660422 所有者权益合计 企业选择不公示
企业通信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是否有网站或网店 企业是否有投资信息或购买其他公司股权
社保信息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参加失业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生育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参加工伤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 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工伤保险
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生育保险 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股权变更
序号 股权变更日期 年报年份 变更前股权比例 变更后股权比例 股东(发起人)
网站或网店信息
序号 类型 名称 网址
1 网页 小米科技 www.xiaomi.com
对外投资
序号 企业名称 年报年度 注册号 投资类型
债务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主债权种类 主债权数额 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期间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修改信息
序号 修改日期 年报年份 修改事项 修改前 修改后

2013年度报告

企业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企业联系电话 13501279672 邮政编码 100085
企业经营状态 开业 从业人数 企业选择不公示 电子邮箱 chenchongwei@xiaomi.com
资产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利润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负债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销售总额(营业总收入) 企业选择不公示 经营者名称 净利润 企业选择不公示
纳税总额 企业选择不公示 注册号 110108012660422 所有者权益合计 企业选择不公示
企业通信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 是否有网站或网店 企业是否有投资信息或购买其他公司股权
社保信息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参加失业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生育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参加工伤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 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工伤保险
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生育保险 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累计欠缴金额
股权变更
序号 股权变更日期 年报年份 变更前股权比例 变更后股权比例 股东(发起人)
网站或网店信息
序号 类型 名称 网址
1 网页 小米科技 www.xiaomi.com
对外投资
序号 企业名称 年报年度 注册号 投资类型
债务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主债权种类 主债权数额 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期间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修改信息
序号 修改日期 年报年份 修改事项 修改前 修改后

知识产权

商标信息( 20)

序号 国际分类 商标名称 注册号 申请人 商标id 流程类别
1 42-网站服务 67055206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37425546 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收文
2 42-网站服务 67053877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37425486 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收文
3 38-通讯服务 67054004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37420927 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收文
4 36-金融物管 67059783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37419507 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收文
5 35-广告销售 67059772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37414305 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收文
6 29-食品 67065503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37400211 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收文
7 09-科学仪器 6704715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37381809 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收文
8 44-医疗园艺 MIFANS 67032740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37430542 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收文
9 27-地毯席垫 MI 67033823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37396174 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收文
10 25-服装鞋帽 桔米 67022228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37394647 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收文
11 08-手工器械 MIFANS 67032727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37379235 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收文
12 11-灯具空调 67027786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37321523 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收文
13 09-科学仪器 6703965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37317336 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收文
14 37-建筑修理 红米 66995236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37357591 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收文
15 36-金融物管 6698877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37356702 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收文
16 34-烟草烟具 红米 66998147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37347874 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收文
17 23-纱线丝 红米 67003512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37328856 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收文
18 22-绳网袋篷 红米 66981563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37328544 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收文
19 19-建筑材料 MITU 6698320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37325852 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收文
20 16-办公用品 红米 66998930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37324307 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收文

专利信息( 20)

序号 ID 名称 专利名称 申请号 申请公布号 主分类号 授权公告号 授权公告日 专利类型 代理机构 发明人 专利状态
1 73965148 液晶显示屏模组和移动设备 液晶显示屏模组和移动设备 CN202210605484.7 CN114911090A G02F1/1333 发明专利 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熊涛;李竹新;颜克胜 实质审查
2 73347107 一种显示消息的方法、装置及终端设备 一种显示消息的方法、装置及终端设备 CN202010915227.4 CN111984165A G06F3/0481 CN111984165B 2022-07-08 发明专利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刘道宽;张旭;翁海斌;王斌 授权
3 72772458 信息识别方法、装置、终端及服务器 信息识别方法、装置、终端及服务器 CN201510792586.4 CN105447750A G06Q40/02 CN105447750B 2022-06-03 发明专利 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汪平仄;张涛;陈志军 授权
4 72767919 液晶显示组件及电子设备 液晶显示组件及电子设备 CN202210254024.4 CN114578606A G02F1/1333 发明专利 北京三高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李国盛;刘安昱;杨冬东 实质审查
5 72622839 手机壳 手机壳 CN202130158176.0 03-01(13) CN307354851S 2022-05-24 外观专利 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杨帅 授权
6 71748730 一种提供及获取音视频的方法和装置 一种提供及获取音视频的方法和装置 CN201310293677.4 CN103391473A H04N21/4402 CN103391473B 2022-04-08 发明专利 樊理;张啸;周志农 授权
7 71371840 识别恶意号码的方法和装置 识别恶意号码的方法和装置 CN201510272004.X CN106304082A H04W12/12 CN106304082B 2022-03-18 发明专利 北京三高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吴鸣;詹远;王珏 授权
8 71232515 应用程序的删除提示方法和装置 应用程序的删除提示方法和装置 CN201410262155.2 CN105224349A G06F8/61 CN105224349B 2022-03-11 发明专利 王斌;纪东方;郑志光 授权
9 70372281 数据查询方法、终端设备和服务器 数据查询方法、终端设备和服务器 CN201410101194.4 CN103914520A G06F17/30 CN103914520B 2022-01-25 发明专利 北京三高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曹佳;乔忠良;王伯天;刘新宇 授权
10 70248798 智能手表 智能手表 CN202111241831.4 CN113946120A G04G17/06 发明专利 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熊晓峰;薛宗林;王霖川 实质审查
11 69914454 触摸按键和指纹识别实现方法、装置及终端设备 触摸按键和指纹识别实现方法、装置及终端设备 CN202111265571.4 CN113869283A G06K9/00 发明专利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江忠胜;杨坤;陶钧 实质审查
12 69701204 基于支付历史的付款前确认保护方法及装置 基于支付历史的付款前确认保护方法及装置 CN201410376930.7 CN105335851A G06Q20/40 CN105335851B 2021-12-21 发明专利 北京三高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李海峰;刘道宽;王欢;王斌 授权
13 68641692 一种操作处理方法、装置及设备 一种操作处理方法、装置及设备 CN201510612287.8 CN106547461A G06F3/0488 CN106547461B 2021-11-09 发明专利 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邱钺;徐会生;王树圆;赵铁壮;汪仲伟;浮强;陶元旭 授权
14 68491034 场景同步方法、终端、服务器及系统 场景同步方法、终端、服务器及系统 CN202110900119.4 CN113596175A H04L29/08 发明专利 北京三高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周鹏;金峰 实质审查
15 68039747 开锁方法、装置、门锁及智能穿戴设备 开锁方法、装置、门锁及智能穿戴设备 CN201510463651.9 CN105096419A G07C9/00 CN105096419B 2021-10-08 发明专利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王彦腾;李志杰;孙长宇 授权
16 67794075 通知消息控制方法、装置及终端 通知消息控制方法、装置及终端 CN201510519169.2 CN106469054A G06F9/44 CN106469054B 2021-09-21 发明专利 北京名华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永志;王兴超;陈良思;黄忠辉 授权
17 67511114 手机壳 手机壳 CN202130157886.1 CN306799300S 2021-09-03 外观专利 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杨帅 授权
18 67153274 对桌面图标的位置进行调节的方法及装置 对桌面图标的位置进行调节的方法及装置 CN201410172148.3 CN105094578A G06F3/0484 CN105094578B 2021-08-17 发明专利 北京三高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纪东方;郑志光;王斌 授权
19 66914178 电话号码识别方法及装置 电话号码识别方法及装置 CN201510835030.9 CN106791230A H04M3/436 CN106791230B 2021-08-03 发明专利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王广健;朱瑞贤;余鹏 授权
20 66838053 网络页面显示方法和装置 网络页面显示方法和装置 CN201510980946.3 CN105630948A G06F17/30 CN105630948B 2021-07-23 发明专利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左景龙;於一飞;范金松 授权

软著( 20)

序号 简称 全称 登记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著作权人 登记号 分类号 批准日期 版本号
1 全民省钱购 全民省钱购软件 2019-09-25 2019-01-15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9SR0991709 V1.0
2 黄金航线 黄金航线游戏软件 2019-06-13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9SR0610835 V1.0.0
3 无尽之海 无尽之海游戏软件 2019-06-13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9SR0609291 V1.0.0
4 航路起源 航路起源游戏软件 2019-06-13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9SR0610396 V1.0.0
5 POCO桌面(POCO Launcher) POCO桌面软件 2019-04-10 2018-08-29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9SR0319225 V1.0
6 幸运万年历 小米幸运万年历软件 2019-01-14 2018-12-2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9SR0045183 V1.0.0
7 「小米FM」互联网音频播放软件 2018-11-16 2018-10-22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8SR917096 V1.0
8 红包购软件 2018-11-02 2018-10-23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8SR878785 V1.0
9 「小米视频极速版」互联网视频播放软件 2018-10-15 2018-09-20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8SR818819 V1.0
10 小米移动网上营业厅软件(Android版) 2016-11-15 2016-06-20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6SR330529 V1.0
11 小米移动网上营业厅软件(iOS版) 2016-11-08 2016-06-20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6SR322156 V1.0
12 小米商城软件 2015-06-25 2013-06-20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5SR115578 V1.0
13 小米小说软件(for Android版) 2013-12-27 2013-10-3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3SR159136 V1.0
14 小米手机助手软件 2013-10-31 2013-01-19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3SR116591 V1.0
15 米聊Windows 8版本通讯软件 2013-07-29 2013-04-15 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3SR076133 V1.0
16 MIUI移动操作系统软件 2013-04-24 2013-03-01 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3SR036886 V1.0
17 小米桌面软件 2013-04-12 2012-05-29 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3SR033509 V1.0
18 小米运营数据平台 小米运营数据系统软件 2012-05-03 2012-03-30 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2SR034956 V1.0
19 小米仓储 小米仓储软件 2012-05-03 2011-10-20 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2SR034666 V1.0
20 售后服务系统 小米科技售后服务系统软件 2012-05-03 2012-03-15 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2SR035052 V1.0

作品著作权( 20)

序号 作品名称 登记号 登记类别 创作完成日期 登记日期 首次发布日期
1 时刻系列复杂功能表盘 S-002W 国作登字-2021-F-00301093 美术作品 2021-12-17 2021-12-30
2 时刻系列计时器商务表盘 T-001W 国作登字-2021-F-00301092 美术作品 2021-12-17 2021-12-30
3 时刻系列三问商务表盘 T-002W 国作登字-2021-F-00301090 美术作品 2021-12-17 2021-12-30
4 时刻系列年轻商务表盘 A-001W 国作登字-2021-F-00301091 美术作品 2021-12-17 2021-12-30
5 时刻系列表盘 S-001N 国作登字-2021-F-00301095 美术作品 2021-12-17 2021-12-30
6 复杂功能系列 T-001N 国作登字-2021-F-00301094 美术作品 2021-12-17 2021-12-30
7 磕物 国作登字-2021-F-00263588 美术 2020-08-05 2021-11-16
8 GAMIOCENE LOGO 国作登字-2021-F-00245825 美术 2021-07-22 2021-10-26
9 小米品牌标识 国作登字-2021-F-00112980 美术 2021-02-24 2021-05-24
10 xiaomi字母Logo 国作登字-2021-F-00112979 美术 2021-03-05 2021-05-24
11 米家纯净式智能加湿器PRO-悬空水幕 国作登字-2021-F-00085387 美术 2020-04-30 2021-04-15
12 米家纯净式智能加湿器PRO-即时杀菌 国作登字-2021-F-00085386 美术 2020-04-30 2021-04-15
13 追光智能制造Logo 国作登字-2021-F-00048828 美术 2019-12-31 2021-03-02
14 Redmi Creator Academy 国作登字-2020-F-01174611 美术 2020-04-01 2020-12-21 2020-04-02
15 随星借商标图形设计1 国作登字-2020-F-01185592 美术 2020-06-20 2020-12-04
16 随星借商标图形设计4 国作登字-2020-F-01185588 美术 2020-06-20 2020-12-04
17 随星借商标图形设计2 国作登字-2020-F-01185595 美术 2020-06-20 2020-12-04
18 随星借商标图形设计2 国作登字-2020-F-01185590 美术 2020-06-20 2020-12-04
19 随星借商标图形设计1 国作登字-2020-F-01185596 美术 2020-06-20 2020-12-04
20 随星借商标图形设计4 国作登字-2020-F-01185593 美术 2020-06-20 2020-12-04

网站备案( 20)

序号 网址 域名 网站名称 许可证 审核日期
1 www.xiaomi.cn mi-img.com 京ICP备10046444号-1 2022-07-08
2 www.xiaomi.cn micode.com.cn 京ICP备10046444号-1 2022-07-08
3 www.xiaomi.cn mios.com.cn 京ICP备10046444号-1 2022-07-08
4 www.xiaomi.cn leijun.com 京ICP备10046444号-1 2022-07-08
5 www.xiaomi.cn milliant.com 京ICP备10046444号-1 2022-07-08
6 www.xiaomi.cn xiaomicorp.net 京ICP备10046444号-1 2022-07-08
7 www.mitvos.net mitvos.com 京ICP备10046444号-5 2022-07-08
8 www.miui.com xiaomisa.com 京ICP备10046444号-2 2022-07-08
9 www.xiaomi.cn 408399.net 京ICP备10046444号-1 2022-07-08
10 www.xiaomi.cn xiaomidns.cn 京ICP备10046444号-1 2022-07-08
11 www.xiaomi.cn mi-img1.com 京ICP备10046444号-1 2022-07-08
12 www.xiaomi.cn xiaomi.com 京ICP备10046444号-1 2022-07-08
13 58.220.58.152 58.220.58.152 京ICP备10046444号-17 2022-07-08
14 www.kewucool.com kewucool.com 京ICP备10046444号-18 2022-07-08
15 www.miui.com micoce.com.cn 京ICP备10046444号-2 2022-07-08
16 www.miui.com xiaomisa.net 京ICP备10046444号-2 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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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www.xiaomi.cn xiaomicorp.com.cn 京ICP备10046444号-1 2022-07-08
20 www.mi.com mi.com 京ICP备10046444号-7 2022-07-08

经营状况

电信许可

序号 许可证号 股票代码 许可证业务种类 业务及其覆盖范围 客户服务投诉电话 是否有效

企业招聘( 20)

序号 招聘职位 薪资 学历 工作经验 地区 招聘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1 信息流产品运营 信息流产品运营 本科 北京市 拉勾网 2022-09-24
2 采购助理-小米汽车 采购助理-小米汽车 本科 北京市 拉勾网 2022-09-24
3 SAP供应链产品经理(小米汽车) SAP供应链产品经理(小米汽车) 本科 北京市 拉勾网 2022-09-24
4 SAP供应链产品经理(ISC方向) SAP供应链产品经理(ISC方向) 本科 北京市 拉勾网 2022-09-24
5 用户体验设计师 用户体验设计师 本科 北京市 拉勾网 2022-09-24
6 海外产品经理-小米电视 海外产品经理-小米电视 本科 北京市 拉勾网 2022-09-24
7 商家治理 商家治理 本科 北京市 拉勾网 2022-09-24
8 研发能力中心-产品经理 研发能力中心-产品经理 本科 北京市 拉勾网 2022-09-23
9 汽车产品-项目经理 汽车产品-项目经理 本科 北京市 拉勾网 2022-09-23
10 小米汽车-移动端unity开发工程师/专家 小米汽车-移动端unity开发工程师/专家 本科 北京市 拉勾网 2022-09-19
11 整车高级产品经理/专家 整车高级产品经理/专家 本科 北京市 拉勾网 2022-09-19
12 小米汽车-高级qnx/rtos/linux系统工程师 小米汽车-高级qnx/rtos/linux系统工程师 本科 北京市 拉勾网 2022-09-19
13 服务系统运营总监 服务系统运营总监 本科 北京市 拉勾网 2022-09-15
14 小米汽车au02-资深/高级数据开发 小米汽车au02-资深/高级数据开发 本科 北京市 拉勾网 2022-09-15
15 平台开发工程师 平台开发工程师 不限 北京市 拉勾网 2022-09-15
16 商务专员 商务专员 本科 北京市 拉勾网 2022-09-15
17 天星数科-产业金融-汽车金融产品经理 天星数科-产业金融-汽车金融产品经理 本科 上海市 拉勾网 2022-09-15
18 应用生态-平台付费用户运营 应用生态-平台付费用户运营 本科 北京市 拉勾网 2022-09-14
19 小米汽车-androidFramework 小米汽车-androidFramework 本科 北京市 拉勾网 2022-09-14
20 游戏业务-游戏内容运营 游戏业务-游戏内容运营 本科 北京市 拉勾网 2022-09-14

企业微信公众号( 20)

序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 二维码 功能介绍
1 小米公司 xiaomigongsi0406 小米公司官方公众号,为你推送新品资讯、最新要闻,敬请关注。
2 小米食堂 xiaomi-canteen 五星品质,地摊价格
3 小米客服那些事 XiaomiService 小米客服官方账号:这是一个年轻人的舞台,我们是一群充满活力、充满激情的小伙伴.关注我们的公共账号,更全面的走进小米客服,零距离接触小米客服.小米客服那些事,讲述小米客服自己的故事!
4 小米围观 miuiapk 上围观不孤单,有趣的人都在这里玩,欢迎来到有趣的短视频社区,实时发布“围观”最新官方消息,随时随地撩“观妹儿”。
5 MIUI MIUIROM 现在MIUI不仅好看好用,它还有更酷的服务功能,让你的生活更方便。
6 小米手环 xmband 用于产品的运营业务
7 Redmi红米手机 hmsj2013 Redmi,一个酷爱精神的科技品牌。,用硬核科技、独特设计、更高品质,为全球热爱科技的年轻人,打造全生态的科技产品。
8 小米电视 xmtv905 为你提供电视安装预约、无线遥控、使用技巧、售后支持和新品资讯等服务,还有丰富的有奖活动等你来参与!
9 小米商城 xiaomi-shangcheng 小米商城:优质高性价比,好到不用挑!
10 小米移动 xiaomi10046 小米移动,去掉复杂的套餐,价格透明实惠;办卡缴费全都网上搞定。任我行、吃到饱,总有一款适合你。
11 小米平板 mipad515 小米平板2:英特尔凌动14纳米处理器+HD Graphics显卡,全金属机身,7.9英寸视网膜屏幕,6190mAh
12 小米智能生活 mijia0329 小米智能生活通过手机和AIoT技术,赋能智能硬件互联互通,提供衣食住行全场景智能解决方案。
13 小米有品 MiSmartHome 坚持做感动人心,价格厚道的好产品。
14 小米游戏 xiaomi-game 作为游戏圈最土豪公众号,看天气随心情发放小米游戏礼包、小米各种产品、F码!谨慎关注
15 小米专卖店 xmzmd2016 小米专卖店是小米公司和优秀服务商联合运营的线下零售店,为您提供优质的小米产品购买及咨询服务。
16 小米物流 XiaomiLogistics 小米物流部可爱的人和温暖的故事
17 小米影业 gh_be2f275940fb 小米影业是小米全新的子公司
18 小米手机 xmsj816 了解最新的小米手机从这里开始
19 小米游戏订阅号 mi-game 游戏圈最火的话题、最新的新闻、各种重磅福利,尽在小米游戏订阅号!
20 小米摄影圈 shotmi 这是一个由小米员工维护的摄影爱好者帐号,分享一些生活中遇见的美好。

历史信息

历史主要人员

序号 名称 卸任时间
历史法人
历史董监高
1 黎万强 关联公司 109 2020-06-04
2 许达来 关联公司 13 2019-10-29
3 邝子平 关联公司 18 2014-03-12
4 HANS TUNG 关联公司 2013-11-07
历史股东

历史股东

序号 股东名 金额 拥有公司数量 入股时间 退股时间

历史对外投资

序号 公司名称 简称 公司类型 行业 成立日期 金额 注册资本 占比 经营状态

历史法律诉讼( 20)

序号 案件名称 审理法院 案件金额 文书类型 裁判日期 案号 案件类型 案由 涉案方
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博罗县杨村镇忠盛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16-05-23 (2016)粤1302民初2409号 民事案件 侵害商标权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撤诉

博罗县杨村镇忠盛通讯店
被告:原告撤诉

2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冠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 2016-05-05 (2016)沪0115民初17770号 民事案件 侵害商标权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

上海冠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被告:

3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惠东县大岭镇粤新世纪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1000元 判决书 2015-12-29 (2015)惠中法知民初字第79号 民事案件 侵害商标权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部分支持

惠东县大岭镇粤新世纪通讯店
被告:部分支持

4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环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 2016-05-05 (2016)沪0115民初17767号 民事案件 侵害商标权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

5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和行通讯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16-06-07 (2016)粤1302民初2416号 民事案件 侵害商标权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撤诉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和行通讯手机店
被告:原告撤诉

6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畅和通讯器材经营部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2016-03-24 (2016)渝民终33号 民事案件 侵害商标权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7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兴海侠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07-29 (2016)浙0402民初2878号 民事案件 侵害商标权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撤诉

嘉兴海侠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原告撤诉

8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皇码办公耗材经营部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 2016-05-11 (2016)渝民终31号 民事案件 侵害商标权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胜诉

9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山市东凤镇飞跃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07-22 (2016)粤2072民初4922号 民事案件 侵害商标权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撤诉

中山市东凤镇飞跃通讯店
被告:原告撤诉

10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麦克道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好一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双拥营业部,深圳安凯利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和讯通数码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好一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60000元 民事判决书 2016-07-14 (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814号 民事案件 侵害商标权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部分支持

深圳安凯利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部分支持

深圳市麦克道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部分支持

11 刘燕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 2016-03-01 (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077号 民事案件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12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市栾城区天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07-11 (2016)冀01民初296号 民事案件 侵害商标权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撤诉

石家庄市栾城区天阳超市
被告:原告撤诉

13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骆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10000元 判决书 2016-03-24 (2015)周知民初字第00080号 民事案件 侵害商标权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部分支持

14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口市川汇区信联手机批发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10000元 判决书 2016-02-20 (2015)周知民初字第00081号 民事案件 侵害商标权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部分支持

周口市川汇区信联手机批发门市部
被告:部分支持

15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6000元 判决书 2016-03-24 (2015)周知民初字第00077号 民事案件 侵害商标权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部分支持

16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县信京东手机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07-04 (2016)冀民终365号 民事案件 侵害商标权纠纷 赵县信京东手机广场
上诉人:撤回上诉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撤回上诉

17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山市西区金华电讯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07-01 (2016)粤2071民初1957号 民事案件 侵害商标权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部分支持

中山市西区金华电讯行
被告:部分支持

18 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东民(知)初字第20213号 民事 侵害商标权纠纷 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被告: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19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翁源县环宇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06-30 (2016)粤02民初50号 民事案件 侵害商标权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撤诉

翁源县环宇通讯店
被告:原告撤诉

20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000元 民事判决书 2016-06-30 (2016)京0108民初10897号 民事案件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部分支持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部分支持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
被告:部分支持

司法风险

法律诉讼( 20)

序号 案件金额 发布日期 文书类型 案件名称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案号 案件类型 案由
1 2022-09-23 判决书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2-05-20 (2022)京73行初1166号 行政案件
诉讼详情 原告 企业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标题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308852号《关于第48693955号“MIJ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爱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原告申请中止审理本案。但原告所述情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的需要等待并中止审理的情形。原告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不能成立。 本案中,原告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持异议,本院经审理予以确认。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权利障碍,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诉争商标在2907群组商品上的注册应予获准注册。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相关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济南市莱芜区弥家烤鸡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不构成在先障碍,诉争商标驳回商品应初步审定并公告。二、引证商标二、四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48693955。 3.申请日期:2020年08月05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第29类,类似群2901;2907):火腿;酸奶制饮料;米浆;奶饮料(以奶为主);燕麦浆;以杏仁浆为主的饮料;以花生浆为主的饮料。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济南市莱芜区弥家烤鸡店。 2.注册号:1296465。 3.申请日期:1998年03月19日。 4.初审公告日期:1999年04月21日。 5.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07月20日。 6.标识: 7.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第29类,类似群2901):烤鸡;熟牛肉;牛肉干;烤鸡腿。 (二)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吴诗莹。 2.注册号:15991595。 3.申请日期:2014年12月23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15年12月20日。 5.专用权有效期至:2026年03月20日。 6.标识: 7.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第30类,类似群3001;3002;3015):咖啡;加奶咖啡饮料;咖啡饮料;人造咖啡;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冰茶;茶饮料;酱油;醋。 三、其他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持异议。 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材料等证据,以证明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另查,引证商标四被撤销,公告于2022年2月6日,第1778期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构成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审理经过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48693955号“MIJIA”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第1296465号“弥家M1JIA及图”商标、第15991595号“米酱養茶Mijia’s Tea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四)构成2019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相关律师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被告辩称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 付爱玲 人民陪审员 何 宁
诉讼正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2)京73行初1166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婷,该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娟,该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第308852号《关于第48693955号“MIJ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1年11月11日 本院立案时间:2022年1月20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2年4月8日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48693955号“MIJIA”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第1296465号“弥家M1JIA及图”商标、第15991595号“米酱養茶Mijia’s Tea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四)构成2019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不构成在先障碍,诉争商标驳回商品应初步审定并公告。二、引证商标二、四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48693955。 3.申请日期:2020年08月05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第29类,类似群2901;2907):火腿;酸奶制饮料;米浆;奶饮料(以奶为主);燕麦浆;以杏仁浆为主的饮料;以花生浆为主的饮料。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济南市莱芜区弥家烤鸡店。 2.注册号:1296465。 3.申请日期:1998年03月19日。 4.初审公告日期:1999年04月21日。 5.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07月20日。 6.标识: 7.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第29类,类似群2901):烤鸡;熟牛肉;牛肉干;烤鸡腿。 (二)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吴诗莹。 2.注册号:15991595。 3.申请日期:2014年12月23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15年12月20日。 5.专用权有效期至:2026年03月20日。 6.标识: 7.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第30类,类似群3001;3002;3015):咖啡;加奶咖啡饮料;咖啡饮料;人造咖啡;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冰茶;茶饮料;酱油;醋。 三、其他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持异议。 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材料等证据,以证明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另查,引证商标四被撤销,公告于2022年2月6日,第1778期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构成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原告申请中止审理本案。但原告所述情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的需要等待并中止审理的情形。原告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不能成立。 本案中,原告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持异议,本院经审理予以确认。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权利障碍,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诉争商标在2907群组商品上的注册应予获准注册。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308852号《关于第48693955号“MIJ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爱媛 人民陪审员 付爱玲 人民陪审员 何 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 官助 理 张 迁 书 记 员 王天蕊
当事人信息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婷,该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娟,该局审查员。(未到庭)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张 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上诉人诉称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被上诉人辩称
2 2022-09-22 裁定书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09-15 (2022)京行申522号 行政案件
诉讼详情 再审申请人 企业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标题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相关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称
本院查明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京行终60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相关律师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被告辩称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海宏 审判员 李宝刚 审判员 孙伟
诉讼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京行申5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苗,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京行终60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朱海宏 审判员 李宝刚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二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法官助理 郑洁 法官助理 王芳 书记员 庄宣翰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苗,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郑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上诉人诉称
被告辩称
一审法院查明
被上诉人辩称
3 2022-09-22 裁定书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09-15 (2022)京行申534号 行政案件
诉讼详情 再审申请人 企业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标题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相关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称
本院查明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京行终74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相关律师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被告辩称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海宏 审判员 李宝刚 审判员 孙伟
诉讼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京行申5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雪,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京行终74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朱海宏 审判员 李宝刚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二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法官助理 郑洁 法官助理 王芳 书记员 庄宣翰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雪,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郑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上诉人诉称
被告辩称
一审法院查明
被上诉人辩称
4 2022-09-22 裁定书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09-15 (2022)京行申523号 行政案件
诉讼详情 再审申请人 企业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标题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相关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称
本院查明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京行终60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相关律师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被告辩称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海宏 审判员 李宝刚 审判员 孙伟
诉讼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京行申5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苗,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京行终60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朱海宏 审判员 李宝刚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二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法官助理 郑洁 法官助理 王芳 书记员 庄宣翰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苗,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郑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上诉人诉称
被告辩称
一审法院查明
被上诉人辩称
5 2022-09-22 裁定书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09-15 (2022)京行申521号 行政案件
诉讼详情 再审申请人 企业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标题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相关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称
本院查明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京行终28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相关律师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被告辩称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海宏 审判员 李宝刚 审判员 孙伟
诉讼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京行申5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京行终28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朱海宏 审判员 李宝刚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二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法官助理 郑洁 法官助理 王芳 书记员 庄宣翰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郑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上诉人诉称
被告辩称
一审法院查明
被上诉人辩称
6 2022-09-22 裁定书 周维海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11-23 (2021)京0491民初33636号 民事案件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诉讼详情 原告 周维海
被告 企业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企业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标题 周维海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本院认为
相关公司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诉称
本院查明
审理经过 原告周维海与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相关律师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被告辩称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方淑梅
诉讼正文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3636号 原告:周维海,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凌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周维海与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  判  员   方淑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喻 航 书  记  员   郭 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维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凌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女,该公司员工。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喻 航 书  记  员   郭 悦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上诉人诉称
被告辩称
一审法院查明
被上诉人辩称
7 5500元 2022-09-22 判决书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顺德区容桂华越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0-02-24 (2019)粤0604民初35731号 民事案件 侵害商标权纠纷
诉讼详情 原告 企业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企业 顺德区容桂华越通讯器材店
标题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顺德区容桂华越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顺德区容桂华越通讯器材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20548525号、第264542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源适配器; 二、被告顺德区容桂华越通讯器材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500元; 三、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1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1元,被告顺德区容桂华越通讯器材店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是第20548525号、第26454259号“”商标的注册人,两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原告在核定商品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且有权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一、关于被告是否侵权的问题 原告公证取证的店铺地址,与被告登记地址吻合,且店内证照记载为被告,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本院确认涉案产品系被告所销售。 涉案电源适配器落入原告两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将该商品上的两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两注册商标进行比对,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应认定为属于商标相同。 原告认为该商品并非其所生产,并出具了鉴别书,在被告拒不到庭反驳的情况下,本院根据产品及包装上标注的信息,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该产品并非原告生产。因此未经原告许可,涉案产品使用上述标识,属于侵权产品,被告销售涉案产品,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商标侵权。 二、关于被告民事责任的问题 关于停止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关于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行为,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确实存在库存侵权产品等具体情形,不具有执行可行性,故对原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被告未到庭举证证明其销售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正当的事由,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原告损失以及被告的获利情况,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综合原告的商标知名度以及被告的侵权情节,并考虑原告维权成本以及涉案商品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5500元。原告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本院要求原告到工商部门查询被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但至今未能提交。因该证据属于原告能够取得且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情形,故在正文之当事人基本情况不列被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相关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 顺德区容桂华越通讯器材店; 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市奥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0548525号及第264542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3.被告承担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7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0年4月,是一家专注于高端智能手机、互联网电视自主研发的创新型科技公司,品牌标志为“”形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了第20548525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电源适配器、电源线、耳机、行车记录仪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并注册了第26454259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数据线、电源适配器、手机用自拍杆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10月7日至2028年10月6日。自成立至今,原告一直在“手机、耳机、充电器、数据线、电视”等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运用“小米模式”经营小米品牌,现已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此同时,山寨版米系列的电子产品充斥市场,众多生产销售与“”、“小米”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耳机、数据线、电源适配器、移动电源等商品,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经调查发现,被告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充电套装(数据线、电源适配器)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院查明 原告的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3.(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175号公证书、(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463号公证书;4.(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33016号公证书;5.(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33017号公证书;6.原告所获得的奖杯及荣誉证书;7.小米官方网站打印件;8.百度搜索“小米”网页打印件;9.天猫、京东、苏宁、国美网站的小米旗舰店打印件;10.(2019)厦鹭证内字第49751号公证书;11.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12.产品鉴别书,13.律师费发票。经审查,证据来源真实制作合法,且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一)原告及注册商标的有关情况 原告于2010年3月3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手机技术开发、手机生产、手机服务、销售通讯设备等。 原告取得了一系列荣誉,包括2012中国新媒体十大创新品牌、中国最具影响力通信品牌等,2014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原告的“小米手提电话”“手提电话”荣获2013年度(有效期至2016年6月)北京市著名商标。 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下列两个商标: 1.第2054852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电源适配器、电源线、耳机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 2.第2645425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数据线、电源适配器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10月7日至2028年10月6日。 (二)原告公证侵权的情况 (2019)厦鹭证内字第49751号公证书记载内容为:受原告委托,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申请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9年7月3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一同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路××号旁标有“中国移动通信”字样的商店(店内烟草零售专营许可证名称:顺德区容桂华越通讯器材店),在该店内购买了“小米”充电套装一个,价格为45元。此后公证人员对店铺环境及实物进行拍照并附于公证书之后,并将实物封存。 原告当庭出示公证封存物,包装盒正面和侧面上印有醒目的“”,背面上部标注“小米多彩电源适配器”,底部标注“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包装盒内有充电头和充电线各一,其中充电头上标注“东莞市奥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监制”。 比对意见。原告主张,原告并未生产该款包装的产品,该产品属于假冒原告两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此外,原告提交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别书》,认为该商品的外观不符合原告公司的标准,与真品不符。 (三)被告工商登记的有关情况 被告于2017年11月30日登记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零售、通讯器材及其配件、电脑配件、卷烟等。
审理经过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顺德区容桂华越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律师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被告辩称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长磊
诉讼正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4民初35731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意,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顺德区容桂华越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朝阳居委会建华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5131Q36J。 经营者:林越群。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顺德区容桂华越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0548525号及第264542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3.被告承担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7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0年4月,是一家专注于高端智能手机、互联网电视自主研发的创新型科技公司,品牌标志为“”形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了第20548525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电源适配器、电源线、耳机、行车记录仪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并注册了第26454259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数据线、电源适配器、手机用自拍杆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10月7日至2028年10月6日。自成立至今,原告一直在“手机、耳机、充电器、数据线、电视”等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运用“小米模式”经营小米品牌,现已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此同时,山寨版米系列的电子产品充斥市场,众多生产销售与“”、“小米”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耳机、数据线、电源适配器、移动电源等商品,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经调查发现,被告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充电套装(数据线、电源适配器)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确认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充电器一件,金额为45元。被告的经营者林越群一家为了生计从潮汕农村到顺德打工,妻子无工作,养育两个孩子。夫妻二人租了一间约20㎡的房屋经营,此处是老城区,也是民工居住地,该房主要是经营士多店,顺带销售手机配件。案涉充电器是两年前拿的货,一共拿了两件,试一下好不好销售,当时供货商说是原厂生产,但由于时间较长进货票据已经找不到了。我本人也不知道是否是假冒产品。该充电器价格较高一直没有人购买,被丢在桌子底下,当时找了好久才找到一只给原告购买,通过原告提交的公证书照片也能够看出店铺大小以及未将产品摆放在柜台中。该充电器拿货价为35元,出售价为45元,被告只有10元利润,并不像原告所说的销售规模巨大、渠道广泛、情节严重。若法院认定被告出售的充电器是假冒产品,被告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是销售额的1015倍,也是利润的4570倍,原告诉请不合情理,有违公平,请求从轻处理。 原告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 原告的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3.(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175号公证书、(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463号公证书;4.(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33016号公证书;5.(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33017号公证书;6.原告所获得的奖杯及荣誉证书;7.小米官方网站打印件;8.百度搜索“小米”网页打印件;9.天猫、京东、苏宁、国美网站的小米旗舰店打印件;10.(2019)厦鹭证内字第49751号公证书;11.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12.产品鉴别书,13.律师费发票。经审查,证据来源真实制作合法,且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一)原告及注册商标的有关情况 原告于2010年3月3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手机技术开发、手机生产、手机服务、销售通讯设备等。 原告取得了一系列荣誉,包括2012中国新媒体十大创新品牌、中国最具影响力通信品牌等,2014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原告的“小米手提电话”“手提电话”荣获2013年度(有效期至2016年6月)北京市著名商标。 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下列两个商标: 1.第2054852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电源适配器、电源线、耳机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 2.第2645425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数据线、电源适配器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10月7日至2028年10月6日。 (二)原告公证侵权的情况 (2019)厦鹭证内字第49751号公证书记载内容为:受原告委托,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申请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9年7月3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一同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路××号旁标有“中国移动通信”字样的商店(店内烟草零售专营许可证名称:顺德区容桂华越通讯器材店),在该店内购买了“小米”充电套装一个,价格为45元。此后公证人员对店铺环境及实物进行拍照并附于公证书之后,并将实物封存。 原告当庭出示公证封存物,包装盒正面和侧面上印有醒目的“”,背面上部标注“小米多彩电源适配器”,底部标注“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包装盒内有充电头和充电线各一,其中充电头上标注“东莞市奥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监制”。 比对意见。原告主张,原告并未生产该款包装的产品,该产品属于假冒原告两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此外,原告提交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别书》,认为该商品的外观不符合原告公司的标准,与真品不符。 (三)被告工商登记的有关情况 被告于2017年11月30日登记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零售、通讯器材及其配件、电脑配件、卷烟等。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是第20548525号、第26454259号“”商标的注册人,两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原告在核定商品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且有权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一、关于被告是否侵权的问题 原告公证取证的店铺地址,与被告登记地址吻合,且店内证照记载为被告,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本院确认涉案产品系被告所销售。 涉案电源适配器落入原告两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将该商品上的两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两注册商标进行比对,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应认定为属于商标相同。 原告认为该商品并非其所生产,并出具了鉴别书,在被告拒不到庭反驳的情况下,本院根据产品及包装上标注的信息,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该产品并非原告生产。因此未经原告许可,涉案产品使用上述标识,属于侵权产品,被告销售涉案产品,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商标侵权。 二、关于被告民事责任的问题 关于停止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关于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行为,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确实存在库存侵权产品等具体情形,不具有执行可行性,故对原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被告未到庭举证证明其销售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正当的事由,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原告损失以及被告的获利情况,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综合原告的商标知名度以及被告的侵权情节,并考虑原告维权成本以及涉案商品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5500元。原告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本院要求原告到工商部门查询被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但至今未能提交。因该证据属于原告能够取得且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情形,故在正文之当事人基本情况不列被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顺德区容桂华越通讯器材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20548525号、第264542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源适配器; 二、被告顺德区容桂华越通讯器材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500元; 三、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1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1元,被告顺德区容桂华越通讯器材店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长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红名
当事人信息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意,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顺德区容桂华越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朝阳居委会建华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5131Q36J。 经营者:林越群。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红名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上诉人诉称
被告辩称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确认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充电器一件,金额为45元。被告的经营者林越群一家为了生计从潮汕农村到顺德打工,妻子无工作,养育两个孩子。夫妻二人租了一间约20㎡的房屋经营,此处是老城区,也是民工居住地,该房主要是经营士多店,顺带销售手机配件。案涉充电器是两年前拿的货,一共拿了两件,试一下好不好销售,当时供货商说是原厂生产,但由于时间较长进货票据已经找不到了。我本人也不知道是否是假冒产品。该充电器价格较高一直没有人购买,被丢在桌子底下,当时找了好久才找到一只给原告购买,通过原告提交的公证书照片也能够看出店铺大小以及未将产品摆放在柜台中。该充电器拿货价为35元,出售价为45元,被告只有10元利润,并不像原告所说的销售规模巨大、渠道广泛、情节严重。若法院认定被告出售的充电器是假冒产品,被告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是销售额的1015倍,也是利润的4570倍,原告诉请不合情理,有违公平,请求从轻处理。
一审法院查明
被上诉人辩称
8 2022-09-21 裁定书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07-08 (2021)京行申2021号 行政案件
诉讼详情 再审申请人 企业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标题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 年 七 月 八 日 法 官 助 理 郑 洁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相关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称
本院查明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京行终65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相关律师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被告辩称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海宏 审 判 员  李宝刚 审 判 员 孙 伟
诉讼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行申20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京行终65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海宏 审 判 员  李宝刚 审 判 员 孙 伟 二〇二二 年 七 月 八 日 法 官 助 理 郑 洁 书 记 员  侯 雪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侯 雪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上诉人诉称
被告辩称
一审法院查明
被上诉人辩称
9 2022-09-20 裁定书 黄尧与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2-06-15 (2021)京0491民初50344号 民事案件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诉讼详情 原告 黄尧
被告 企业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企业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标题 黄尧与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黄尧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
相关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
本院查明
审理经过 原告黄尧与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黄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相关律师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被告辩称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倩
诉讼正文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50344号 原告:黄尧,男,200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公平镇公平社区。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 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9层0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川。 原告黄尧与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黄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尧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春雨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公平镇公平社区。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 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9层0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川。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春雨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上诉人诉称
被告辩称
一审法院查明
被上诉人辩称
10 2022-09-20 判决书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2-06-03 (2021)京73行初19251号 行政案件
诉讼详情 原告 企业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标题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 六 月三日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280943号《关于第51969006号“J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权利障碍,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相关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至本院判决时,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或服务上被撤销,并公告于2022年5月6日,第179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被诉决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审理经过 原告诉称:第20071294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相关律师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被告辩称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卢爱媛 人民陪审员乔 磊 人民陪审员沈凌云
诉讼正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73行初19251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婷,该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该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第280943号《关于第51969006号“J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1年10月15日 本院立案时间:2021年12月15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2年1月5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第20071294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至本院判决时,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或服务上被撤销,并公告于2022年5月6日,第179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被诉决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权利障碍,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280943号《关于第51969006号“J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卢爱媛 人民陪审员乔 磊 人民陪审员沈凌云 二〇二二年 六 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迁 书记员雷 洋 书 记 员 涂平怡
当事人信息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婷,该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该局审查员。(未到庭)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上诉人诉称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被上诉人辩称
11 2022-09-19 裁定书 周兴博与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2-06-28 (2021)京0491民初44040号 民事案件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详情 原告 周兴博
被告 企业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企业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标题 周兴博与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本案裁判结果 (2021)京0491民初44040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兴博负担(已交纳)”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周兴博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
相关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
本院查明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对原告周兴博与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4404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相关律师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被告辩称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文超
诉讼正文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4040号 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对原告周兴博与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4404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491民初44040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兴博负担(已交纳)”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周兴博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文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婵 书  记  员   张瑞雪
当事人信息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王 婵 书  记  员   张瑞雪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上诉人诉称
被告辩称
一审法院查明
被上诉人辩称
12 2022-09-16 裁定书 蒲宏、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22-06-10 (2022)鲁0214民初3989号 民事案件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诉讼详情 原告 蒲宏
被告 企业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企业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企业 珠海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标题 蒲宏、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蒲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蒲宏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蒲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相关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珠海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
本院查明
审理经过 原告蒲宏与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蒲宏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相关律师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被告辩称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防
诉讼正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3989号 原告:蒲宏,男,199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9层0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唐路1号港湾1号科创园3栋202。 法定代表人:张峰,经理。 原告蒲宏与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蒲宏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蒲宏负担。 审 判 员  刘 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萌 书 记 员  孟倩倩
当事人信息 原告:蒲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9层0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珠海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唐路1号港湾1号科创园3栋202。 法定代表人:张峰,经理。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萌 书 记 员  孟倩倩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上诉人诉称
被告辩称
一审法院查明
被上诉人辩称
13 2022-09-15 裁定书 周维海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11-19 (2021)京0491民初32528号 民事案件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诉讼详情 原告 周维海
被告 企业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企业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标题 周维海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有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同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相关公司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诉称
本院查明
审理经过 原告周维海与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相关律师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被告辩称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袁建华
诉讼正文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2528号 原告:周维海,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凌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 33 号院 6 号楼 6 层 006 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周维海与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有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同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常明辉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维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凌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 33 号院 6 号楼 6 层 006 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女,该公司员工。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常明辉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上诉人诉称
被告辩称
一审法院查明
被上诉人辩称
14 2022-09-15 裁定书 周维海与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2-06-10 (2021)京0491民初32528号 民事案件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诉讼详情 原告 周维海
被告 企业 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企业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标题 周维海与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维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维海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维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相关公司 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诉称
本院查明
审理经过 原告周维海与被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周维海于202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相关律师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被告辩称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袁建华
诉讼正文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2528号之一 原告:周维海,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凌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周维海与被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周维海于202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维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维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维海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常明辉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维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凌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女,该公司员工。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常明辉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上诉人诉称
被告辩称
一审法院查明
被上诉人辩称
15 2022-09-14 判决书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08-30 (2022)京行终4168号 行政案件
诉讼详情 上诉人 企业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标题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对商标的整体进行比对,又要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且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 本案焦点问题系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成品衣;靴;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等除2502群组“婴儿成品衣”商品外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靴;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针织服装;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鞋”等商品分别属于相同类似群组,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诉争商标整体经艺术化处理,可识别为由字母“jex”构成,引证商标一由字母“Jex”构成。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虽然诉争商标整体经艺术化处理,与引证商标一存在一定差异,但该差异并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隔离观察状态下区别开来。诉争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两者之间有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成品衣;靴;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小米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引证商标权利人无法参与到审理程序中,亦无法提交引证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的相关证据,若仅依据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判断其与引证商标是否能够相区分,对引证商标权利人有失公平。此外,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商标发挥识别作用主要依靠标志本身实现,其他商标的识别作用不能当然归于诉争商标。因此,小米公司相关上诉理由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小米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相关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桐乡市希珈服饰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一的商标档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米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93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律师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被告辩称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岭 审判员 王晓颖 审判员 闫永廉
诉讼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2)京行终41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米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93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小米公司。 2.申请号:51965874。 3.申请日期:2020年12月8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25类,类似群2501-2505;2507-2511):成品衣;棒球服;T恤衫;运动衫;婴儿全套衣;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靴;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服装(统称复审商品)。 二、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桐乡市希珈服饰有限公司。 2.注册号:35474476。 3.申请日期:2018年12月21日。 4.专用期限至:2029年10月13日。 5.标志: 6.指定使用商品(第25类,类似群2501;2507-2511):成品衣;针织服装;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鞋。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第280948号《关于第51965874号“J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1年10月15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7362099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四、其他事实 在原审诉讼中,小米公司提供了引证商标状态等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在原审庭审中,小米公司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持异议。 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公告于2022年3月6日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2502群组婴儿成品衣商品的注册申请应予核准。据此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小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作出的撤销被诉决定及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的结论,就引证商标一构成诉争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的事实重新作出认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诉争商标系小米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军的手写签名,小米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使用在小米手机上,诉争商标延续了小米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知名度。2.诉争商标为汉字“雷军”的抽象化手写签名,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元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且诉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小米公司建立对应关系,未构成近似商标标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一的商标档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对商标的整体进行比对,又要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且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 本案焦点问题系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成品衣;靴;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等除2502群组“婴儿成品衣”商品外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靴;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针织服装;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鞋”等商品分别属于相同类似群组,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诉争商标整体经艺术化处理,可识别为由字母“jex”构成,引证商标一由字母“Jex”构成。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虽然诉争商标整体经艺术化处理,与引证商标一存在一定差异,但该差异并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隔离观察状态下区别开来。诉争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两者之间有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成品衣;靴;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小米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引证商标权利人无法参与到审理程序中,亦无法提交引证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的相关证据,若仅依据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判断其与引证商标是否能够相区分,对引证商标权利人有失公平。此外,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商标发挥识别作用主要依靠标志本身实现,其他商标的识别作用不能当然归于诉争商标。因此,小米公司相关上诉理由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小米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岭 审判员 王晓颖 审判员 闫永廉 二〇二二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法官助理 吕梦林 书记员 刘妍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2502群组婴儿成品衣商品的注册申请应予核准。据此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吕梦林 书记员 刘妍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上诉人诉称 小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作出的撤销被诉决定及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的结论,就引证商标一构成诉争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的事实重新作出认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诉争商标系小米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军的手写签名,小米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使用在小米手机上,诉争商标延续了小米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知名度。2.诉争商标为汉字“雷军”的抽象化手写签名,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元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且诉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小米公司建立对应关系,未构成近似商标标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被告辩称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小米公司。 2.申请号:51965874。 3.申请日期:2020年12月8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25类,类似群2501-2505;2507-2511):成品衣;棒球服;T恤衫;运动衫;婴儿全套衣;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靴;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服装(统称复审商品)。 二、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桐乡市希珈服饰有限公司。 2.注册号:35474476。 3.申请日期:2018年12月21日。 4.专用期限至:2029年10月13日。 5.标志: 6.指定使用商品(第25类,类似群2501;2507-2511):成品衣;针织服装;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鞋。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第280948号《关于第51965874号“J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1年10月15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7362099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四、其他事实 在原审诉讼中,小米公司提供了引证商标状态等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在原审庭审中,小米公司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持异议。 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公告于2022年3月6日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被上诉人辩称 国家知识产权局服从原审判决。
16 2022-09-13 裁定书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09-01 (2022)京行申533号 行政案件
诉讼详情 再审申请人 企业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标题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相关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称
本院查明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京行终4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相关律师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被告辩称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艳 审判员 朱海宏 审判员 付晓华
诉讼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京行申5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京行终4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艳 审判员 朱海宏 审判员 付晓华 二〇二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法官助理 宋琛 书记员 何硕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琛 书记员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上诉人诉称
被告辩称
一审法院查明
被上诉人辩称
17 2022-09-13 裁定书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朱权威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2021-03-23 (2021)豫1403知民初292号 民事案件 侵害商标权纠纷
诉讼详情 原告 企业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朱权威
标题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朱权威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相关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称
本院查明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朱权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相关律师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被告辩称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国强
诉讼正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知民初292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谢兰成,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朱权威,男,汉族,1988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朱权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国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雪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谢兰成,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朱权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雪娇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上诉人诉称
被告辩称
一审法院查明
被上诉人辩称
18 2022-09-08 裁定书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08-31 (2021)京行申2022号 行政案件
诉讼详情 再审申请人 企业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标题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小米公司自愿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相关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称
本院查明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因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京行终99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期间,小米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相关律师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被告辩称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姜春玲 审  判  员   彭红运 审  判  员   赵宇晖
诉讼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行申20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再审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因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京行终99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期间,小米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小米公司自愿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姜春玲 审  判  员   彭红运 审  判  员   赵宇晖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宋 琛 法 官 助 理   张宏宇 书  记  员   周世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宋 琛 法 官 助 理   张宏宇 书  记  员   周世文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上诉人诉称
被告辩称
一审法院查明
被上诉人辩称
19 2022-09-07 判决书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12-24 (2021)京73行初18711号 行政案件
诉讼详情 原告 企业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标题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日期 二○二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可。本案中,诉争商标“小米米家”与引证商标“小米到家”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小米”,其区别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原告主张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法院中止审理。因截至本案开庭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无效程序尚未结束,对于引证商标稳定性尚无定论,不属于中止审理的当然依据。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故原告的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裁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相关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山东爱客多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引证商标是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唯一在先障碍且因原告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而权利待定,恳请贵院中止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最终确定后,再恢复本案审理。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48682187。 3.申请日期:2020年8月5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9):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山东爱客多商贸有限公司。 2.注册号:19935681。 3.申请日期:2016年5月12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17年6月6日。 5.专用权有效期至:2027年9月6日。 6.标识: 7.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9):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评审相关材料、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审理经过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相关律师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被告辩称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潇 人民陪审员 张武军 人民陪审员 嵇丽
诉讼正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73行初18711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雯,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紫牧,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第258587号关于第48682187号“小米米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1年8月24日 本院立案时间:2021年12月22日 开庭时间:2021年12月21日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诉称:引证商标是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唯一在先障碍且因原告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而权利待定,恳请贵院中止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最终确定后,再恢复本案审理。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48682187。 3.申请日期:2020年8月5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9):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山东爱客多商贸有限公司。 2.注册号:19935681。 3.申请日期:2016年5月12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17年6月6日。 5.专用权有效期至:2027年9月6日。 6.标识: 7.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9):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评审相关材料、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可。本案中,诉争商标“小米米家”与引证商标“小米到家”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小米”,其区别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原告主张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法院中止审理。因截至本案开庭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无效程序尚未结束,对于引证商标稳定性尚无定论,不属于中止审理的当然依据。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故原告的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裁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潇 人民陪审员 张武军 人民陪审员 嵇丽 二○二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助 理 刘 颇 书 记 员 梁 雪
当事人信息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雯,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紫牧,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刘 颇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上诉人诉称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被上诉人辩称
20 2022-09-07 判决书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2-02-21 (2021)京73行初19314号 行政案件
诉讼详情 原告 企业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标题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原告申请中止审理本案。但原告所述情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的需要等待并中止审理的情形。原告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不能成立。 本案中,原告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不持异议,本院经审理予以确认。 诉争商标可识别为“米家”,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与原告建立了一一对应联系。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相关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甘肃米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一、经查询未发现引证商标一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故诉争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二、引证商标二目前权利待定,请求中止审理。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51735468。 3.申请日期:2020年11月30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第43类,类似群4301;4306):咖啡馆;餐厅;酒店住宿服务;饮水机出租。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甘肃米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号:3768436。 3.申请日期:2003年10月24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05年11月28日。 5.专用权有效期至:2026年02月27日。 6.标识: 7.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第43类,类似群4301):自助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汽车旅馆;流动饮食供应;备办宴席;茶馆;临时住宿处(出租)。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王中华。 2.注册号:12950214。 3.申请日期:2013年07月22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14年12月27日。 5.专用权有效期至:2025年03月27日。 6.标识: 7.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第43类,类似群4306):饮水机出租。 三、其他事实 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不持异议。 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撤销材料,以证明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另查,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构成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审理经过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51735468号“米家”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第3768436号“米家”商标、第12950214号“宝岛米之家”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2019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相关律师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被告辩称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卢爱媛 人民陪审员乔磊 人民陪审员沈凌云
诉讼正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73行初19314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婷,该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该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第280934号《关于第51735468号“米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1年10月15日 本院立案时间:2021年12月15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2年1月5日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51735468号“米家”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第3768436号“米家”商标、第12950214号“宝岛米之家”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2019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告诉称:一、经查询未发现引证商标一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故诉争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二、引证商标二目前权利待定,请求中止审理。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51735468。 3.申请日期:2020年11月30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第43类,类似群4301;4306):咖啡馆;餐厅;酒店住宿服务;饮水机出租。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甘肃米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号:3768436。 3.申请日期:2003年10月24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05年11月28日。 5.专用权有效期至:2026年02月27日。 6.标识: 7.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第43类,类似群4301):自助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汽车旅馆;流动饮食供应;备办宴席;茶馆;临时住宿处(出租)。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王中华。 2.注册号:12950214。 3.申请日期:2013年07月22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14年12月27日。 5.专用权有效期至:2025年03月27日。 6.标识: 7.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第43类,类似群4306):饮水机出租。 三、其他事实 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不持异议。 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撤销材料,以证明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另查,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构成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原告申请中止审理本案。但原告所述情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的需要等待并中止审理的情形。原告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不能成立。 本案中,原告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不持异议,本院经审理予以确认。 诉争商标可识别为“米家”,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与原告建立了一一对应联系。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爱媛 人民陪审员乔磊 人民陪审员沈凌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助 理 张 迁 书 记 员 雷 洋 书 记 员 涂平怡
当事人信息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婷,该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该局审查员。(未到庭)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张 迁 书 记 员 雷 洋 书 记 员 涂平怡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上诉人诉称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被上诉人辩称

开庭公告( 20)

序号 开庭日期 法庭 法院 审判长/主审人 承办部门 案号 案由 当事人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1 2022-09-22 第三十六法庭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京0491民初50099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苏宁
苏宁
自然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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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2-09-14 新楼第52法庭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庭 (2022)苏01民初2543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海行技术有限公司
小米有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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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有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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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


深圳市海行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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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2-09-13 新楼第49法庭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庭 (2022)苏01民初2545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小米有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海行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
小米有品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


深圳市海行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
4 2022-09-08 第八审判庭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束怡瑶等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
束怡瑶等
自然人
5 2022-09-06 新楼第50法庭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庭 (2022)苏01民初2547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小米有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行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
小米有品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


深圳市海行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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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22-09-01 第十六法庭 河南省人民法院 侵害商标权纠纷 刘金鹏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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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鹏
自然人
7 2022-08-31 第十七审判庭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侵害商标权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邯山区常张策志强超市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
邯郸市邯山区常张策志强超市
企业
8 2022-08-31 北城人民法庭 河北法院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赵海生
赵海生
自然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
9 2022-08-30 光谷三号法庭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鄂01知民初214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夏雪尔超市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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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10 2022-08-30 光谷三号法庭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鄂01知民初214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夏雪儿潮流饰品馆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
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夏雪儿潮流饰品馆
企业
11 2022-08-30 光谷三号法庭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鄂01知民初214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夏雪儿生活用品馆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
武汉市江夏区夏雪儿生活用品馆
企业
12 2022-08-30 第一审判庭 沂源县人民法院 侵害商标权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高青县吕庞电子商务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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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高青县吕庞电子商务经营部
企业
13 2022-08-24 第三审判庭 广州市南沙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赵丽 (2022)粤0115民初401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市豪程电子有限公司
张朋程
张其胜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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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朋程
自然人


广州市豪程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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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其胜
自然人
14 2022-08-24 第十法庭(明镜路1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万方 (2022)粤0106民初1718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一太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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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广州一太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
15 2022-08-16 第二法庭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何瑞平 (2022)桂0602民初2963号 侵权责任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柳会君
柳会君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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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16 2022-08-04 复兴第一审判庭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庹昌文 (2022)渝0109民初3074号 产品责任纠纷 北京易游博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寻梦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杨显立
杨显立
自然人
北京易游博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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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上海寻梦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自然人
17 2022-08-03 第四十七法庭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京0491民初48987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疆界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孙佳佳
孙佳佳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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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


浙江疆界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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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22-07-29 第二审判庭 广州市南沙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张志荣 (2022)粤0115民初458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文双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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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广州文双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企业
19 2022-07-27 第二十一法庭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童宙轲 (2021)粤0106民初1624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冲韵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张燕萍
李观富
马佳玲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盟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
广州冲韵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


广州盟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


张燕萍
自然人


马佳玲
自然人


李观富
自然人
20 2022-07-26 第二十一法庭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童宙轲 (2022)粤0106民初1261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兰亨车品有限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
广州兰亨车品有限公司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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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发布时间 立案时间 案号 法院 失信人名称 履行情况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依据文号